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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王建忠
上訴人
陳靜圓
上訴人
林君彥
被上訴人
劉正賢(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昱霖

劉正德(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漫嬪(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月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4,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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