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瑞垣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許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瑞垣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萬6,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上訴人許寶桂之上訴利益為1,201萬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66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