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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瑞垣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許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瑞垣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萬6,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上訴人許寶桂之上訴利益為1,201萬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66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