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趙志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