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彭安宏、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安宏 送達代收人 許恒輔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11 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 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等請求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肆仟肆佰零伍元(計算式:13,215元×1/3=4,4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