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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彭安宏
送達代收人
許恒輔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等請求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零伍元(計算式:13,215元×1/3=4,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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