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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權人
何宗奕
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債務人
億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綸
債務人
吳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71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000,000元 111年1月3日 6 002 1,000,000元 111年1月3日 6 003 200,000元 110年12月24日 6 004 770,000元 111年1月3日 6 005 300,000元 110年12月2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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