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代理人
- 陳怡穎
- 相對人
- 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陳全成
- 相對人
- 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陳全成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宏
- 相對人
- 陳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公司登記資料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及本院函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