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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穎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全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相 對 人 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陳泰宏 相 對 人 陳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 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公司登記資料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及本院函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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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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