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36號
- 聲請人
- 黃信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97號諭知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05號相關卷宗後,第一審判決並未諭知訴訟費用之分擔,雖第二審判決就廢棄改判部分有諭知訴訟費用之分擔,惟廢棄改判部分為不當得利之請求,並無課徵訴訟費用,是前開判決未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故無從核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