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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5號

解除婚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王廷

原告
楊明智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告
沈姝伶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昌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婚約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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