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