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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9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若美

聲請人
潘怡靜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律丞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相對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王靖雯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潘怡靜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9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不免責確定。嗣伊已依該裁定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應受分配額向債權人等清償,且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自民國10年7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復本院認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9號裁定認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而聲請人聲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予以認定。

㈡又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且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尚餘228,061元,而聲請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受有分配,此為本院消債職聲免裁定所認定,各普通債權人之清算債權額如消債職聲免裁定附表所示。復聲請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該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清償之數額即228,061元,業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表為證,並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62頁、第97至136頁、第141至154頁、第163至166頁),除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外,其餘債權人所陳報聲請人還款之金額皆與聲請人主張之金額相同,故聲請人上開主張,堪信為真。是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公告 債權 比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 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228,061元×公告債權比例) 債權人已受償金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6% 43,696元 43,696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5% 11,517元 11,517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3% 15,348元 15,348元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9% 19,134元 19,134元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 4,744元 4,744元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57% 1,299元 1,299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4% 9,898元 9,898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 3,512元 3,512元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 5,770元 5,770元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 9,875元 9,875元 1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 15,280元 15,280元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9% 81,851元 81,851元 1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6% 6,066元 6,066元 14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4% 91元 91元 15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1% 22元 22元  合計 100% 22,061元 22,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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