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許良助
- 原告許譽齡、許譽台、許譽南
- 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許譽齡 許譽台 許譽南 被 告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良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6、17行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7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萬4,704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19,9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萬3,94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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