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1號
- 原告
- 許譽齡
- 原告
- 許譽台
- 原告
- 許譽南
- 被告
-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良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6、17行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7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萬4,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萬3,94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