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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許譽齡
原告
許譽台
原告
許譽南
被告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良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6、17行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7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萬4,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萬3,94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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