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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高文淵黃乃瑩劉容妤

  • 原告
    蔡恆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蔡恆盛 代 理 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泰科技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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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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