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恆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蔡恆盛 代 理 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泰科技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