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良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雅真
林幼清
陳彥樺
曾貴英
林芳年
陳沅揚
陳哲茗
陳韋翔
黃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林幼清
陳彥樺
曾貴英
林芳年
陳沅揚
陳哲茗
陳韋翔
黃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