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白彥倫、華江一品麗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褚仁德、華江一品御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呂蕭秋英、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雲飛、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慶煌、海山龍珠第二期管理委員會、許世才、歐洲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伯碩、立信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陸國偉、萬葉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賈晏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白彥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華江一品麗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褚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 被 告 華江一品御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蕭秋英 被 告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 訴訟代理人 鄭天生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被 告 海山龍珠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世才 被 告 歐洲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碩 被 告 立信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國偉 被 告 萬葉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賈晏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 被 告 羅浮花園皇家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被 告 金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家玉 被 告 月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 度重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之電子卷 證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