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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原 告
白彥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華江一品麗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褚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
被 告
華江一品御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蕭秋英
被 告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
訴訟代理人
鄭天生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被 告
海山龍珠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世才
被 告
歐洲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碩
被 告
立信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國偉
被 告
萬葉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賈晏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
被 告
羅浮花園皇家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被 告
金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家玉
被 告
月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之電子卷證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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