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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原告
白彥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告
華江一品麗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褚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
被告
華江一品御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蕭秋英
被告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
訴訟代理人
鄭天生
被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被告
海山龍珠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世才
被告
歐洲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碩
被告
立信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國偉
被告
萬葉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賈晏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
被告
羅浮花園皇家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被告
金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家玉
被告
月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之電子卷證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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