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高文淵
- 當事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智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周寶菊 鄭智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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