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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許瑞東

上訴人
羅全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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