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5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章
- 呂陳麗慧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徐子峰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冠宇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智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0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15,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聲明第2項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915,995元及其法定利息,經核其性質,應係上訴人就該訴訟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爰暫不併計該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