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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徐國章、呂陳麗慧、徐智政

  • 原告
    冠宇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子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章 呂陳麗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子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0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15,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上 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聲明第2項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 訴人新台幣915,995元及其法定利息,經核其性質,應係上訴人 就該訴訟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爰暫不併計該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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