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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章
呂陳麗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子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0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15,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聲明第2項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915,995元及其法定利息,經核其性質,應係上訴人就該訴訟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爰暫不併計該金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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