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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7號

111年度救字第1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B男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限閱卷)。又原告本件主張被告B男之侵權行為地亦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8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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