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再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林花蕊等人(即原告)間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詳見本院卷二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林花蕊等人(即原告)間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詳見本院卷二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