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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秉諭
法定代理人
楊志慶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計算式:15000元/平方公尺(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12+11+9+12+2)平方公尺=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