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堯
李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其上訴聲明,故本件先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內容計算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萬7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併具體提出上訴聲明,俾利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