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2號
- 原告
-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被告
- 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復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證據資料觀之,尚無證據足資證明原告主張之被告侵權行為地即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