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陳文彥
- 被上訴人
- 簡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