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 上訴人
- 鄭碧桃
- 被上訴人
- 江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