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6號
- 上訴人
- 劉沛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卡新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8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卡新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