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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伯雄

上訴人
劉沛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卡新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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