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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李建成
被上訴人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花敬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9,002元,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670萬9,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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