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 上訴人
- 王建忠
- 上訴人
- 陳靜圓
- 上訴人
- 林君彥
- 被上訴人
- 劉正賢(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昱霖
劉正德(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漫嬪(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月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4,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