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呂明炎、林雅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呂明炎 代 理 人 林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叔穎 股票附表: 111 年度除字第37 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0000000 2 20000 0002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0000000 14 140000 0003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000000 28 28000 0004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000000 18 18000 0005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000000 5 5000 0006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000000 5 5000 0007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700 0008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 1 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