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蘇怡珍
- 代理人
- 蘇遂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517 2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0 1 792 3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1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