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陳葉淑玲
- 原告信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信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 111年7月15日 7,77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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