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林佑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8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萬4,988元(含積欠薪資17萬3,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2萬1,500元、資遣費8萬9,8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793元(計算式:4,190元×2/3=2,7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7元(計算式:4,190元—2,793元=1,3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