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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張智超陳彥君

原告
謝維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被告
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才強
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位置」欄所示關於「原判決記載」

欄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如附表「位置」欄所示關於「原判決記載」欄部分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部分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0頁第16行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72頁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91頁 2 第13頁第11行 勞訴字卷二第75至77頁  勞訴字卷二第95至97頁  3 第13頁第23行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81至82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101至102 4 第22頁第29行 上訴人 被告 5 第22頁第30行至第31行 被上訴人 原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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