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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7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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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方啟興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債務人
陳綺襄

0000000000000000

吳沛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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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7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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