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茹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茹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