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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朝舜

上訴人
即原告
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茹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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