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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呂林麗雲
原告
郭呂淑卿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被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114年2月12日、11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追加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侯友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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