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呂林麗雲
- 原告
- 郭呂淑卿
- 兼前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清泉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114年2月12日、11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追加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侯友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