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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景龍江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景寶猜
上訴人
景寶珠
上訴人
景寶珍
上訴人
杜龍雲
被上訴人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