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景龍江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景寶猜
- 上訴人
- 景寶珠
- 上訴人
- 景寶珍
- 上訴人
- 杜龍雲
- 被上訴人
-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