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 上訴人
- 張智翔
- 被上訴人
- 宋新幗
黃振璋
宋新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黃振璋
宋新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