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現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鐘凰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45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45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