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