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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原告
游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8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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