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 原告
- 李國賢
- 原告
- 陳嘉雄
- 原告
- 邵馨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被告
- 張慧琪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芯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4至15行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2日 2 第3頁第12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3 第3頁第21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4 第4頁第29行 系爭雙方段 系爭雙峰段 5 第6頁第19行 於陳嘉雄名下 於陳威志名下 6 第7頁第29行 於陳嘉雄名下 於陳威志名下 7 第9頁第7行 新竹市寶山鄉 新竹縣寶山鄉 8 第9頁第31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