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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黃麗容(兼黃祈祥之繼承人)
上訴人
黃陳照子(即黃祈祥之繼承人)
上訴人
黃麗玲(即黃祈祥之繼承人)
上訴人
黃麗真(即黃祈祥之繼承人)
上訴人
黃友泰(即黃祈祥之繼承人)
上訴人
高振傑(即黃祈祥之繼承人,原名黃振傑)
上訴人
高珮軒(即黃祈祥之繼承人,原名黃珮軒)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黃麗如(即黃祈祥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黃友鵬

黃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7,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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