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李勁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3,7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