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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趙偉志

劉信宏

張瑞君

洪淑娟

賴清章

張紹恒

吳姿錦

林航灼

林志誠

盧金耀

吳至允

陳美玲

鄭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趙偉志 薪資:61,970元 資遣費:263,184元 合計:325,154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3,53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177元(計算式:3,530元×1/3=1,177元) 2 劉信宏 薪資:70,412元 資遣費:206,256元 合計:276,668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3=993元) 3 張瑞君 薪資:32,656元 資遣費:62,197元 合計:94,85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4 洪淑娟 薪資:36,811元 資遣費:59,833元 合計:96,644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5 賴清章 薪資:40,939元 資遣費:160,429元 合計:201,368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3=737元) 6 張紹恒 薪資:50,477元 資遣費:162,692元 合計:213,16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32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73元(計算式:2,320元×1/3=773元) 7 吳姿錦 薪資:49,450元 資遣費:157,287元 合計:206,737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3=737元) 8 林航灼 薪資:89,446元 資遣費:353,583元 合計:443,02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4,8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617元(計算式:4,850元×1/3=1,617元) 9 林志誠 薪資:34,479元 資遣費:176,083元 合計:210,562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32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73元(計算式:2,320元×1/3=773元) 10 盧金耀 薪資:67,040元 資遣費:120,645元 合計:187,685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99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63元(計算式:1,990元×1/3=663元) 11 吳至允 薪資:32,918元 資遣費:7,186元 合計:40,104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12 陳美玲 薪資:37,462元 資遣費:140,100元 合計:177,562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8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3=627元) 13 鄭祿山 薪資:41,858元 資遣費:237,505元 合計:279,36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3=99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