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謝維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辰曄律師
- 被告
- 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才強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位置」欄所示關於「原判決記載」
欄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如附表「位置」欄所示關於「原判決記載」欄部分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部分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0頁第16行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72頁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91頁 2 第13頁第11行 勞訴字卷二第75至77頁 勞訴字卷二第95至97頁 3 第13頁第23行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81至82 本院勞訴字卷二第101至102 4 第22頁第29行 上訴人 被告 5 第22頁第30行至第31行 被上訴人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