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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王斌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之法院管轄。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查債務人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內湖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斌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務人王斌之移民署出境資料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境,迄今尚無任何再入境之紀錄,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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