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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58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債權人
邱重諭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債務人
郭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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