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邱重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5824號 債 權 人 邱重諭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債 務 人 郭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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