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5824號
- 債權人
- 邱重諭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元凱
- 債務人
- 郭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