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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聲請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必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必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必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民國110年11月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必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必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必誠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劉必誠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