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邱君萍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修
李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國字第11號
李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