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1號
- 原告
- 江德蘭
- 被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施瓊華
- 訴訟代理人
- 施汎泉律師
侯雅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部分即第1頁第21、22行關於「向被告新北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向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