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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江德蘭
被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施瓊華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侯雅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部分即第1頁第21、22行關於「向被告新北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向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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