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陳楷楨
- 被上訴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國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